江苏划定12类纠纷可在立案前先行调解
作者:李禾
本报讯 记者从日前结束的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暨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今后,除了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纠纷以外,其他纠纷应当先进行诉前调解,同时把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物业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12类纠纷,划入在立案前先行调解的范围。
在过去三年中,在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机构努力下,全省调处各类复杂纠纷54万余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2300多件,有效维护了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省最新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外,所有矛盾纠纷一般应当经过诉前调解,其中,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关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刑事自诉纠纷;其他以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等12类纠纷,在立案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机构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以及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经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当场履行的,一般不出具调解书;不能当场履行,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即时立案,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指定审判人员审查并出具调解书。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不收任何费用。法院出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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