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非法组织 不能受制于“名称”
作者:齐潇涵
“一年前,我向民政部举报了一个非法组织——‘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现在终于得到民政部的回复了。”南京城管队员赵阳说。民政部回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名称无法判断是不是社团组织,属于打‘擦边球’,已经要求他们进行规范。”(9月20日《扬子晚报》)
这个“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已经煞有介事地开展活动好多年了,不仅引发过城管执法“鹰派与鸽派”的大讨论,其极力推动并通过的“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更是垄断了所有城管局,从服装到各类用品等都有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的“授权”。这样一个“国”字头的大组织,竟又是一个打“擦边球”的。
对这样一个奇怪的组织,民政部门为何没有如《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所强调的那样,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如果仅仅是因为他们打的是“擦边球”,不是叫某某“协会”而是叫“联席会议”,因此不好确定他们是否属于社团组织,只能要求他们“规范”,恐怕难以让人信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以社团组织之名进行活动,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只要它确实“未经批准”,就应该被立刻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个组织根本也不可能被批准,因为城管局长并非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一个明显的公权身份,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能加入社会团体。
可见,我们不能因为“根据其名称无法判断是否是社团组织”,便容忍其非法存在。
舒圣祥(湖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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