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检察官遭错捕获赔后因同一事件再次被抓
作者:朱稳坦

9月15日,这起被司法界人士认为很罕见的案子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年前,南阳检察官丁东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检察院批捕,羁押132天后释放。丁后来恢复了公职,并获得了1.3万余元国家赔偿款。许多人以为此案就此了结,孰料数年之后的今年5月,丁东芳再次因为当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
司法界人士称,此案十分罕见。9月15日、16日,此案在林州法院开庭审理。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控方称再提诉讼是因为找到了新证据,但辩护律师称,案中两名关键证人数年来反复变更证词,其中一人共计作证20次,其中11次与另9次内容截然相反。
而庭审中,因曾任批捕处处长而被称为“总捕头”的丁东芳,以曹植七步诗“相煎何太急”做最后陈述,耐人寻味。
让原批捕处长再次被捕
9月15日,在法庭上,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说,被告人丁东芳(曾用名丁东方),男,今年49岁,汉族,本科毕业,原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现任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03年11月14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4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释放,2010年5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人指控丁东芳2000年6月任批捕处处长时,在办理审查批捕白玉岗等14人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犯罪时,因事前、事中、事后总计收受白玉岗、付建丽(白玉岗之妻)现金2.5万元及烟酒、车库门等财物,且白玉岗系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在承办人吴静(另案处理)认为应当批捕白玉岗等人的情况下,丁东芳口述了白玉岗等14人均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作为承办人意见,指示承办人吴静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作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14人的错误决定,放纵了犯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001年12月17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对白玉岗等8人批准逮捕。2003年1月20日,白玉岗等6人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7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白玉岗揭发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以白玉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判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东芳在担任批捕处处长期间,在审查批捕白玉岗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前后,先后收受白玉岗、付建丽财物,为徇私情、私利,指示吴静作虚假汇报,致白玉岗等人被错误不批准逮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同一件事
首次被捕曾获国家赔偿
丁东芳的辩护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孙保山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举证,这份证据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豫检赔复字(2008)1号文中对丁东芳的案件及其国家赔偿进行了说明。
该文说,经审查查明:2001年12月10日,根据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干警的举报,南阳市纪委将丁东芳“双规”。
2002年5月31日,南阳市纪委解除对其“双规”,案件移交南阳市检察院办理,并在当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
2003年8月14日,南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以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请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网上通缉。当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东芳被执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结论:丁东芳徇私枉法不能认定。2004年4月26日,丁东芳被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东芳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撤销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丁东芳被羁押了总共132天。
2008年12月16日,根据丁东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国家赔偿13108元的决定。
据丁东芳的家人说,丁东芳的问题落实后,虽然没有再回到批捕处当处长,但很快重新回到检察官的岗位上,后来南阳市检察院开展竞聘时,出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职位。
此事已过去数年,今年4月底,丁东芳突然失踪了,后来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提起公诉了。
对此,司法界有人称,像丁东芳这样,在获得国家赔偿对案件有了定性后,再次对同一事实、以同一罪名进行起诉审判的,在我国司法界还没有听说过,更有人称其为共和国司法第一案。
证人证言中
被告人被称为“总捕头”
此案前天上午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一楼开庭,开庭前进行了严格的安检。
上午9时20分,书记员公布开庭纪律后,审判人员入庭。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带被告入庭。
随后,林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公诉方开始出示对案件的调查证据。这些证据跨度极长,从2000年直到今年5月。证据内容主要以书面证言材料为主,主要有核心证人吴静承认受丁东芳指使,对案件进行虚假汇报,最终导致会议作出不捕决定的证言,白玉岗、付建丽夫妇证明两次在车里、一次在办公室送钱的证言,批捕处会议记录及其他两位副处长证言,分管检察长证言材料等,同时还有控方对这些材料取证时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及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除了吃饭、休庭占了2个小时外,仅公诉方出示的19组证据就进行到当晚10时20分,法庭在进行了13个小时后暂时休庭。
举证期间,一个值得一提的细节引起了不少旁听人的注意,那就是证人证言中有人称丁东芳为“南阳十三县市区总捕头——东芳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