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呼吁歧视大陆民众的法规应速修废
台湾《旺报》15日发表社评,认为岛内诸多歧视大陆民众的“恶法”应该尽速修废。全文摘录如下:
长期以来,两岸民间交流日益深化,双方至对岸短期访亲旅游、或长期居留工作、婚配的情况所在多有,但相对于民间的热络,官方在法律层面的应对上十分缓慢,尤其台湾过往对大陆存有疑惧之心,反映在政策上的,即是对来台的大陆配偶、陆劳、陆生,设下许多防御性法律,以“两岸处于敌对状态”为理由,理直气壮的对大陆来台人员施予“歧视性待遇”。这在过往,尚可勉强说是不得不然的“必要之恶”,但当两岸签署ECFA后,敌对关系解除,两岸已进入“和平发展”期,那么基于“应敌”心态而建立的诸多违反人权精神的法规,现在也到了应该检讨修正的时候。
首当其冲的,就是大陆配偶的人权遭到严重漠视的问题。两岸居民通婚多年,陆籍配偶的人权仍然远远比不上其它外配。根据台“内政部”的统计,至2009年度为止,台湾“外籍配偶”人口数约42万人,其中大陆港澳地区配偶占三分之二,是台湾新移民最重要的组成分子。
但大陆配偶在台湾的权益与法律地位,却与外籍配偶有明显的差别待遇,例如:当局对其它外籍配偶并无人数上限,但“内政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留及定居数额表”却规定,陆籍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者每年限1万5千人。其次,“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规定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仅须“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不限犯罪的严重与否或故意过失,治安机关即得迳行强制离台。但一般外籍配偶则限于在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且属故意犯罪者,才会遭到废止居留许可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