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配偶在台湾遭10大歧视 地位不及外国配偶
作者:范凌志
环球网13日消息,针对大陆配偶受到的种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台“监察院”日前完成陆配权益“总体检”,发现情况非常严重,陆配在台湾遭受了十大歧视,受到不公平待遇。
据台湾《旺报》报道,近年两岸关系进展神速,朝向良性互动发展,往来交流营造出空前的善意气氛。然而身为“台湾媳妇”甚至是“台湾之子”生母的大陆配偶,在台湾却仍然四处遭到歧视,受到不公平待遇;台当局对其权益改善的步伐依然很慢,深层的敌视心态未能完全根除。
深层敌意未消
台“监院”调查当局对大陆配偶的歧视、不公平待遇包括:
1、 陆配结婚6年后才能取得“国民身份证”,外配只需4年;
2、 陆配申请入境需面谈,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籍外配虽亦需面谈,但其它国家籍外配免面谈;
3、 陆配长期居留每年限额1万5000人,外配无此规定;
4、 陆配申请居留、定居需有保证人,外配免保证人;
5、 台籍配偶若有子女,就不许收养大陆配偶前婚(或未婚)子女,收养外国人则无此限制。
6、 陆配设籍后满10年始能担任公职,相对地,外配归化后即可担任11职等(含)以下公职,12职等(含)以上才需等10年后;
7、 陆配高等学历不被承认,不利其就业,外配无此问题;
8、 陆配犯任何轻罪均可能被迫离境,外配仅在经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上确定,且属故意犯罪者,才会遭废止居留许可之处分;
9、 陆配取得不动产之权利比外国人限制更严;
10、 陆配无法加入工会,因许可办法未订,受到限制,外配则无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