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正物权法 规定大陆党政军不得取得不动产
环球网实习记者朱盈库报道,据台湾“中央社“4月8日报道,台湾“内政部”今天通过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增定大陆党政军人士不得在台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并建立防止大陆资本赴台炒作房地产的机制。
报道称,台“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下称《办法》),将送“行政院”核定后施行。
《办法》增定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团体职务或成员,不得在台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
现行规定为: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完毕后满3年,才能移转。
此外,为防止持有不动产的大陆居民提前于3年内移转其不动产,并利用预告登记制度达到提前移转目的,这次修正增定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住宅用不动产,于登记完毕后3年内,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移转预告登记。
办法也新增,《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所规定的投资人,从事投资事宜,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其投资申请审查及程序,应先依据台“经济部”所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办理许可后,才能申请取得不动产,以建立更严谨的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