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林熙蕾朱孝天同居 台媒主管遭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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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12月29日消息 两年前台湾的《壹周刊》拍摄艺人林熙蕾和朱孝天共处一室的照片。因此林熙蕾控告其“妨害秘密”。法院一审判社长裴伟等3人无罪,“高等法院”二审29日宣判,改判副总编辑宋筱玲、影总监吴忠维有期徒刑4个月。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2007年7月,壹周刊以“踢爆地下情,朱孝天、林熙蕾甜蜜同居曝光”为题报道“天、蕾”两人在台北市大直基湖路的豪宅同居。这间房子价值超过3000万元,登记在林熙蕾的名下。600万元自备款由朱孝天支付。
当时《壹周刊》刊登的照片显示,朱孝天和林熙蕾穿着蓝色情侣装,一同拉开米色窗帘站在窗边探头向外看。法院判决书指出,《壹周刊》由宋筱玲指派吴忠维,以数码相机录制林熙蕾和朱孝天在住处窗边的影片并从中截取静态画面刊登。
林熙蕾据此控告《壹周刊》“妨害秘密”。地方法院一审时《壹周刊》称朱孝天和林熙蕾被拍时是自行拉开窗帘,朱孝天还把头探出窗户,是“自愿将足以保护隐私的设备除去”。而摄影是在两人住处附近公园里拍得。在公开场合拍摄并无“妨害秘密”的问题。
一审合议庭指出,当时马路上的人只要抬头能清楚看见两人,因此两人在窗边不属于非公开活动,判处裴伟、宋筱玲和吴忠维无罪。
检方提出上诉后,“高院”合议庭仍维持裴伟无罪。但宋筱玲和吴忠维无故以照相、录影窃取他人非公开活动的内容进行贩卖,因此处宋吴二人有期徒刑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