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南京醉驾司机被判无期可能成司法惯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到宣判结果后,张明宝失声哭泣,并连声对受害者家属说:“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受害者家属当场情绪失控,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
今年6月30日晚,南京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有一名孕妇。
这一恶性醉酒驾车案件在社会上形成巨大反响。此案一审判决有两大焦点。
焦点一:为什么判无期徒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在案件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法院查明事实,张明宝在肇事当天中午和晚上均自主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作为成年人,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应当知晓,尤其在肇事后继续冲撞,说明其主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此被“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归罪。
吴文康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张明宝在案发后如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由于张明宝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焦点二:与川广两案有何异同
今年9月终审判决的另外两起轰动全国的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案”和四川“孙伟铭案”,被告人也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明宝案的判决与这两起案件有何异同?
吴文康说,虽然张明宝案与这两起案件判决结果一致,案件之间有可比性,但具体情形有差别,不能简单类比。南京市中院对张明宝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是对广东和四川两起醉驾案的简单对照。“张明宝案造成5死4伤,后果极其严重,另外两件案子有各自的从重情节,孙伟铭是多次交通违法并且逃逸继续驾车肇事;黎景全肇事后车轮被卡住后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冲撞致人死亡。”吴文康说,案件的具体决定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危害情节。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被告刑罚的唯一依据。张明宝案的判决是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多种情况,慎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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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死刑政策浓缩为少杀慎杀不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部分对网民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关于“少杀慎杀”的问题,最高法的答复称,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有人将其浓缩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答复指出,最高法《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要求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外,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央视评论员:可能成为一个司法惯例
央视评论员王志安在新闻频道的10点新闻中评论道:我觉得这一起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可能很多公众都在关心,张明宝会不会被判死刑,因为张明宝从情节上来讲,他比此前的孙伟铭要严重得多,从死亡的人数来说,他造成5死4伤。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酒后驾驶这种行为跟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恶意行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毕竟他是一种放任自己的过度自信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所以我觉得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量刑的标准还是恰当的。
张明宝案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标志性案件,他被判无期徒刑,可能意味着在我们国家,以这种方式,就是醉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判处无期徒刑,可能就会成为一个司法惯例。(据新华社、央视新闻频道、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