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市拆迁管理规定有望于近年内修改
五教授建议审查拆迁条例,粤人大代表提出,不能让开发商代表公共利益来拆迁
■南方日报记者 徐林
11月13日,四川成都女业主唐福珍为了抗拒拆迁毅然自焚,引起了网友的一片痛悼。近日,北京大学五位法学教授姜明安、陈端洪、沈岿、王锡锌、钱明星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强烈建议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或废止,或修改。
昨日,记者对几位联名上书的法学教授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了采访。他们普遍认为,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条款与《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
消息称,目前国务院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也透露,广东将在近年内对1993年颁布的《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修正。
为什么要改?
下位法与上位法“斗”竟可“胜利”
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一个“拆”字始终伴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推进。
究竟为什么要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五位联名发起人之一的姜明安介绍,简单地说,提出建议源于“一助长、两违反、一影响、一动机”———
《条例》助长了一些地方领导人违反科学发展观,过分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
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
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这是推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设计和确立的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实际运作起来的一个动机。
其中,从法理上说,最为关键的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内容。根据《宪法》、《物权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但现实呢?姜明安说,《条例》将补偿与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分开了,将补偿作为了拆迁程序的一部分!这是违反上位法的第一个表现。
违反上位法的第二个表现在于,从上述三部国家大法来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其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条例》及其实施的过程,却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转移给拆迁人,原本的行政法律关系变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受理过很多拆迁纠纷案件的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说,开发商作为拆迁人代表的是商业利益,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诸多的拆迁纠纷、矛盾,甚至极端事件。
此外,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必须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姜明安说,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正构成了违反上位法的第三个表现:《条例》没有要求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已被征收的证明材料的条件。
同样联名建议发起人之一的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说,2004年修改的《宪法》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2007年《物权法》获得通过。这时,《条例》已经与《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新的精神和原则不相符了。
现实操作中,中山大学政务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甚至指出,如果你凭借上位法即《物权法》而抗拒执行下位法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你属于“对抗政府”或者“暴力抗法”。
下位法在与上位法的对抗中取得了“胜利”,这无疑是非常可悲的,“修改也就成了必然”。
“前面提到的三个违反上位法的表现是我们五个人在联名建议中所列出的三个主要方面,实际上,《条例》中违法的地方不止这些。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尽快采纳我们的意见。”姜明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