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个人骗取社保基金取消参保资格
作者:朱稳坦
本报讯(记者 金蓉)个人骗保,将取消参保资格,退还社保基金,并可处最高千元罚款,同时还可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昨日,《重庆市骗取社保基金处理办法》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即将实施。
法律责任
个人骗保可罚千元
《办法》规定,个人骗保,将退还被骗取的社保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为防止参保人员及受益人继续骗保,应当取消其非法获得的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用人单位骗保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保,责令退还被骗取的保险基金,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社会保险服务资格,解除服务协议。
同时,《办法》规定,对于骗保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将其行为记入社会信用相关系统。《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中还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社保稽核工作,发现涉嫌骗保的,可暂停支付社保基金。骗取行为不成立的,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保基金。
监督机制
举报属实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市民发现骗保行为,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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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1肾病患者虚构劳动关系
骗取社保基金411万元
我市3年查处近千起骗保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今,我市共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近千件,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其中最典型的是重庆某科技公司与21名肾病患者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基金411万元。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华强表示,国家和我市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投资经营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支付环节规定不详,为此,常常遭遇尴尬:什么是骗保行为界定不明;取消骗保人员骗取的社会保险资格和待遇,于法无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却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处罚。
行为界定
8种行为属于骗保
骗取社保基金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领取或者提供相关证件,支付凭证协助他人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办法》中明确界定8种骗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