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黄判死缓 当庭质问法官“没有因哪有果”
本报东莞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刘汉黄因工伤纠纷刀捅三名台湾高管一案(详见本版9月9日对一审开庭的报道),自案发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昨日下午3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汉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合共人民币120多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刘汉黄的情绪当场失控,表示不服判,并提出要上诉。这与当初庭审时主动要求法院“判死”的态度,截然相反。
酿成恶果,被害人也有过错
昨日的宣判过程前后仅十余分钟。东莞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黄无视国法,因被无故限制出厂并在与展明公司台湾籍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三人,造成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但东莞中院同时认为,在此案发生前,被告人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在此情况下,刘汉黄不但没有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因此他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法院据此认为,展明公司对自己造成的与被告人刘汉黄之间的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被害人邵某吉还在案发前无故限制刘汉黄走出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后另一名在场的被害人赖某瑞更是动手将刘推出公司门口,从而使得对公司怨恨已处于一触即发状态的被告人刘汉黄采取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极端杀人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