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要求县市重大决策先做合法性审查
作者:朱稳坦
本报长春10月26日电(记者孔祥武)吉林省政府近日出台《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要求县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意见》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5日内,要将拟做出的决策交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要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有关法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吉林省还要求市县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在决策实施后的3个月内进行初步评价,在1年内进行总结性的评价。市县政府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部门做出的决策由其所设的法制机构组织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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