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台湾无期徒刑故事令人唏嘘
有两个被告,都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他们的社经地位却处于极高与极低两极化,故而刑期虽同,社会的反应却不同;因反应不同,处境便也有异。现在台湾那些关注人权者,应从他们的故事中,有所反省吧?
台湾《中华日报》今天的社论说,第一个被告名叫吕新生,他因为没钱生活,1993年9月间持菜刀到住家附近一家杂货店抢夺1105元及5包香烟,杂货店老板在抵抗中被他砍伤,经高院判决,被处以无期徒刑定谳。
这个案子最近成为新闻,不是他的抢夺故事,而是吕新生在坐了13年牢后请求假释,狱方才赫然发现,吕新生的司法程序根本没有走完,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即使被告不上诉,法院亦应主动上诉。但承审法官未上诉,执行检察官也疏于注意,即予发监执行。案经狱方送请二审重新审理,吕某改判8年,但他已多坐了5年牢,因此获得冤狱赔偿。
吕新生因抢夺1千多元,而且也只将老板砍伤,便被判处无期徒刑,固是当时“执法从严”所致,但犯行与刑罚不符比例原则是显而易见的,但有人替他说过话?为他争取过“司法人权”吗?更荒谬的是,法官和检察官玩忽职守,造成吕新生罪未定谳而坐牢达13年之久,如果吕新生社经稍有地位,何致于此?尤其令人不平的是,依“公惩法”规定,对公务员惩戒的追诉时效为10年,相关法官、检察官失职已逾10年,因而无法做出任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