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院审一案耗28年 近百法官审后判无罪
作者:范凌志
中国台湾网4月15日消息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监察院”调查1979年发生的“台湾第一银行押汇弊案”,该案自1980年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后,历经更12审,到2007年3名被告无罪定谳,历时28年半,耗费司法资源,罔顾司法人权。
报道称,台“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今天通过“监委”李复甸所提的调查案件,“监察院”将把调查报告意见函请“司法院”与“法务部”检讨改进。
会后,李复甸接受访问时指出,在这起案件中,3位当事人“从精壮到白头,在案件审理中过了一生”;1979年“第一银行押汇弊案”历经更12审,到2007年8月23日柯芳泽、林泰治、张国隆等3名被告无罪定谳,共历时28年半,耗费司法资源,“案件发生时,这3个人才40多岁,等到案件结束后,3个人已白发苍苍了,一个人的一辈子就结束了!”
李复甸表示,判一个人死刑是重要的事情,那么把一个人的一生就这样毁掉了,也是一样的情况,这案子反反复复,历经28年而不决,是很严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