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重点大学免予起诉”实质是法外开恩
作者:朱稳坦
成绩优秀的高三学生李明(化名),因贫穷偷走同学4500元。检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点大学就起诉他。后来,他果然以超过重本30多分的成绩考上名牌大学,并免予起诉。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24日,正在浙江读大学的李明打电话给涪陵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感谢检察官给了他读大学的机会,并祝福检察官圣诞节快乐。(12月25日《重庆晚报》)
看过美国电视剧《CSI美国犯罪现场鉴证》的人知道,在美国经常会发生地方检察官使用裁量权不起诉的情形,这是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必要手段。而且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强调推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感情人道与司法和谐的角度讲,检察院给一名贫困优秀学生读大学的机会,并非不可理解。但问题是,检察院免予起诉必须理由充分、程序正义,不能渲染学历歧视,更不能违背法律公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于初犯、从犯、偶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从本案来看,检察院在是否起诉李明的问题上做了不少工作。比如检察官多次找李明谈话,学校举行听证会,李明书面承诺绝不再违法犯罪,同时退赃,受害同学原谅了他。等等。如果检察院从李明系初犯、偶犯、盗窃同学财物这几方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众舆论应该可以接受。
然而,检察院免予起诉的附加条件竟然是:“如果你考不起重点大学,检察院就要起诉你,就算考个专科都要起诉。”检察院爱惜人才的善意可以理解。但是所附加的免予起诉条件应与案件有关,而“考上重点大学”与盗窃案件根本没有必然联系。把嫌疑人是否考上重点大学作为免于起诉的附加条件有些荒唐可笑,还涉嫌滥用司法权力。
首先,“上重点大学免予起诉,考专科要起诉”的附加条件渲染了学历歧视。专科生就该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罪加一等;重点大学学生就可以网开一面,法外开恩。这是什么办案逻辑?何况,考试有一定的偶然性,高考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个平时成绩不错的考生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考生是否能考上重点大学并不能完全说明一个人的学识与能力。检察院以是否考上重点大学作为免予起诉的条件并不是爱惜人才,而是爱惜高考成绩。在客观上有渲染应试教育的意味。难怪有网友在新闻后面跟帖说:“全国成绩优秀的高中生们一起去抢劫 、偷窃吧, 只要考上名牌大学,你是无罪的。”这种跟贴尽管是情绪化的戏言,但是也代表了不少民众对此的态度。
而且,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管你是博士还是文盲,富翁还是穷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个体。违法犯罪的性质并因个体的学历、身份发生改变。翻遍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也找不到以文凭为起诉依据的相关条款。地方检察院并不具备司法解释权,不应在刑事犯罪这样严肃的问题上滥开口子。附条件的免予起诉的司法口子一开,容易将检察院办案引入误区,造成“应诉不诉”的局面。依照这种爱惜人才的逻辑推算下去,如果检察机关看好某贪官有升官潜力,是否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呢?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千百年来人们朴素的法律理想,而“上重点大学免予起诉”实际上传递出了“高学历者可法外开恩”的错误信号。笔者担心,一旦按学历免予起诉的重庆检察院经验被推广,很容易造成高学历者不受法律约束的错觉。这不仅会滋长犯罪分子的气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削弱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还可能诱发司法腐败,动摇公众对法律精神的信仰,降低司法公信力,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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