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打黑第一案”重审 法官曾受贿只判5年
新华网长春12月12日电(记者周立权)12月12日下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文义等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的8名被告人进行重审公开宣判,“黑老大”刘文义被判总和刑期3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刘文义6年前也曾被如此判决,但由于个别法官贪赃枉法,终审竟被改判为5年。如今重审后,他再次领到了20年有期徒刑。
刘文义一案被称为“辽源打黑第一案”。刘文义等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被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7月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刘文义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30万元,刘文义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由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并错误指示下级法院改判,使该案几经改判,最终2004年12月改判刘文义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贪赃枉法行为败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于2007年10月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撤销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作出裁定,发回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