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罢运事件中的工会“缺席”
海南三亚代市长王勇等官员11月11日与罢运的出租车司机代表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座谈。王勇在座谈会上向三亚出租车司机表示抱歉,他提出了四条基本原则: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进行打砸的不法分子;二是尽快解决出租车司机提出的主要问题,维护出租车司机群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出租车管理公司的各项行为,打击黑车;三是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为司机建立有效快捷的诉求渠道;四是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处理事件时要时刻维护群众利益,尽快恢复全市出租车运营。(11月12日新华网)
这其中,维护稳定、打击黑车、维护群众利益都是政府的日常工作,即便不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政府也理应按此要求去做。颇为引人注目的,是第三条“支持出租车司机成立自己的协会”。出自代市长口中的这一“支持”,既承认了当地并无出租车司机“自己的协会”这一现状,也狠狠给了当地工会一记耳光。
依《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法》也明确,“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按理说,工会应当是工人“自己的协会”。
然而《工会法》在第6条第1款又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更是将工会定位为资方与劳方之间的协调人。这使得工会既要维护包括资方利益诉求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加之本应是“社会组织”的工会通常还拥有维护当地经济发展的重任。当劳资双方出现矛盾时,工会既要站在工人的立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站在资方的立场,协调矛盾保护生产的稳定;还要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场,自觉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确保“良好的投资环境”。三者利益一致,相安无事,倘若发生工会无法协调的劳资纠纷,工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