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化缘”煤老板背后的公权质押
“花钱买平安,平安促发展”,在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领导的倡导下,11月8日上午,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仑镇的神东宾馆会议室里,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前来参加座谈会的70余煤老板现场收取“赞助费”300余万元。(11月9日《三秦都市报》)
警方经费紧缺,民企煤矿老板慷慨解囊,似乎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但是,公安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随意发动老板“认捐”,让人们有理由担心,这究竟是“花钱买平安”,还是将公权资源进行明码标价的拍卖?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其权力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职责是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公权力机关,如果也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很容易使人对其执法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产生怀疑。因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严禁行政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接受个人捐赠,以确保公权力的纯洁性。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其经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预算经费不够,且影响到正常工作运转的情况下,经费不足问题只能向同级政府反映,并由同级政府增拨经费解决,而不能由公安机关靠接受企业、个人捐赠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