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消防法: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成新看点
作者:朱稳坦
中新网10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这两部法律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会议三次审议,高票通过。与现行消防法相比,修订后的消防法在体例上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善,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
公安部网站今日刊载文章对新修订的消防法进行解读。文章认为,新修订的消防法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等。
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成为最亮点
新修订的消防法的最亮点,是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
“部门依法监管”: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每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公民积极参与”: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李世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