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制造小不爽的劣质化社会
作者:刘洪波
湖北黄冈黄州区法院出现“早产”判决书,6月12日开庭审理的案件,判决书日期被标明为6月4日。法官说,“打字员打错了,校对也没有发现”。
《长江商报》10月26日报道这一新闻,不少人对法院的“笔误”表示理解。我也认为这是一个笔误,但并不表示理解,就像我认同新疆塔城市委副书记把人打死是以为自己在打野猪,但并不对他表示理解,觉得打死了人也没什么。
判决“早产”,称为“笔误”,但“笔误”其实是有两种可能性的,一种可能性是判决在审理前形成,制作判决书时没有改好日期,另一种可能性是判决在审理后形成,填写日期时书写错误。
黄州区法院制作了裁定书,将原日期更正为6月24日。判决书“早产”的问题就算解决了。自己犯错,自己改错,该正确的还是正确,“一贯正确”,就是这么简单。
法院制作文书,一个字就是一个字,故而有很多关口来保证文字准确,出了笔误,怪到打字员和校对的头上,很方便,但打字员和校对只是内部工作人员,判决书是审判长签字的,为什么“打字员打错了,校对也没有发现”就可以“早产”呢?四川某县发放假日通知,错把中秋当端午,撤掉的不是打字员和校对,而是办公室主任,这是权责对应。
报上说,两年以前,这个法院以前也出过“早产”判决书的事情,那一回“早产”24天。笔误一再有,这其实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比制作“鸳鸯判决书”的法院强,比原告、被告都弄颠倒的判决书强,比针对诉状中没有的事项作判决的判决书强。法院制作的文件,已经有过各种匪夷所思的情况,错个把日期,不是特别恶劣。
一个人不严谨,没什么大不了;一个法院、一个政府不严谨,可能也没什么大不了,尤其是如果还没有导致什么严重后果的话。一个社会可能到处都有一点点不严谨,每个人都在犯一点无足轻重的小错,出一点没有什么后果的纰漏,这些都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这个社会大概也就没有什么品质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