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议将惩治集体腐败写入刑法
近年来,集体腐败案件屡见报端,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今年9月,重庆开庭审理了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黄云收受贿赂,调整规划,致使开发商获利超过两亿元一案。此案的明显特征是数名官员同一时期、甚至在同一项目、同一地产商处收受贿款,共同犯案。
研究表明,腐败集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也是许多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共同特征,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复杂性的特点。其实,集体腐败并非近期才衍生出来的,古今中外都有相关记载和报道。宋、明等朝代广为流行的“买官鬻爵”就是其典型表现形式,西方一些国家近年来也发生了多起集体腐败案件。如2003年日本外务省100多名官员利用各种名目克扣、挪用甚至贪污公款近10亿日元;2001年美国爆发的“安然事件”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集体腐败案。
那么,什么是集体腐败?集体腐败呈现什么样的发展趋势?将集体腐败写入刑法是否可行?如何预防和惩治集体腐败?有关专家围绕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展开深度剖析。
集体腐败:一种危险的不良趋势
过 勇
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应充分警惕集体腐败这种危险的发展趋势
集体腐败,通常也称为腐败窝案或共谋性腐败,指的是多名官员结成同盟、共同开展腐败行为的现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集体腐败,即腐败主体是整个单位,学术界通常也称之为单位腐败,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开的;另一种是“小”集体腐败,即腐败主体是单位中勾结在一起的部分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