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可罚一万
本报济南10月1日讯 (记者高园)10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获得的信息。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法律专家指出,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的今天,对消费领域这个泄露渠道加以治理,无疑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商家不得搜集无关信息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陈洪波处长告诉记者,我国消法中并没有规定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但近些年现实中信息泄露大量出现,许多消费者投诉。比如刚生完孩子,推销奶粉的就上门了。消费者纳闷:手机号、身份证号怎么被厂家、商家知道的?
针对这一问题,《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那么这样的“有关无关”该如何判断?陈洪波表示,“有关无关”可以看是否超出经营的正常范围。比如网吧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卖其他普通商品的就不能。此外,陈洪波还指出,我省的法律规定了五种救济渠道(工商、消协、法院等),最终还要由这些部门和组织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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