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高速路累计收费禁超25年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 累计收费禁超25年
9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现象,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超过收费期限的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收费大限被划定
目前,地方公路上的大小收费站仍有很多,乱收费现象依然严重。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出行人的切身利益。
据报道,审计署今年2月发布的审计公告表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当初由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7.65亿元,1993年开始收费。但在实施收费3年多后,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又重新核定为30年的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已累计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机动车所有人可自行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进行了修改。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同时修改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修改、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标准。
造成资产损失 央企决策者退休也要受严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日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