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车外抛物致车祸或要负全责
南方网本报讯 (记者 寇金明 通讯员 阎海滨)把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发生车祸时只要确认双方违法的严重性,对照表格就可以分清谁承担主要责任。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交警部门获悉,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出台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简化了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准,具有更强的现实操作性。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违法行为分AB两类
据东莞市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介绍,以前由于每个民警对交通法律掌握的程度不同,对同一类型的事故,有可能出现不同民警认定成不同的事故责任的问题。今年10月1日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将正式实施,民警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只需将双方当事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情况对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分类表》,便可轻松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大小。
具体来说,今年10月1日以后在广东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对当事人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归类,对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分类表》,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分为A类(严重过错行为)和B类(一般过错行为)。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引发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以当事人过错严重的一项为标准,当一方有A类、另一方仅有B类的,A类负主要责任,B类负次要责任,当双方均为A类或均仅有B类的,承担同等责任。
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认定规则中将“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也列为严重过错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有乘客向车外抛洒物品导致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了,乘客可能要承担车祸的全部责任。
可申请改变过错责任类型
除了单一套用表格,认定规则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所起作用与分类表不一致,需要改变过错责任类型时,可以报请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或讨论。此外,对于未列入分类表中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则由具体的办案机关依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本文来源:南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