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建筑公司经理受贿48万元判刑10年
新华网乌鲁木齐9月26日电(曹志恒 化豫)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48万,9月25日记者获悉,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现年50岁的张某,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副经理,大学文化。2004年6月,身为公司副经理的张某,
在新疆三建煤矿对外承包过程中,收受林某贿赂现金20万元。2005年年初至2008年年初,张某又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共收受新疆三建煤矿的个体承包商刑某送的现金28万元。
2008年3月,张某因受贿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张某及其亲属退赔受贿赃款259678.21元。因此,张某的辩护人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所提请的受贿48元的事实表示不服,认为是受贿未遂。
对张某辩护人的意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评议后认为,张某受贿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辩护人提出28万受贿未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受贿犯罪所得,张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