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扶贫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贪污千万改判死缓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贪污公款1000万元,挪用公款312万,还造成国家损失750万元”。3年多前,轰动一时的“广东扶贫老总薛长春贪污一案”一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薛长春因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三项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薛长春提出上诉。
记者昨日从可靠渠道获悉,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贪污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酌情从轻处理,将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
薛长春,湖南桃源县人,今年50岁,大专文化,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2003年2月14日被逮捕。
据悉,薛长春一案是广州纪检部门查办的全国特大吞挪专项资金案,2004年5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以薛长春涉嫌三项罪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因案情争议较大,广州中院经6月15日,10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
薛长春三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