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瞒报事故老总革职
央企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瞒报安全事故 企业降级老总革职
商报讯 (记者 齐琳)昨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对外发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央企必须定期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瞒报安全事故的,将对企业本身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分,对相关负责人采取扣除年终考核评分,直至革职。
而央企独资或控股企业也将纳入到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批制度中来。
《办法》要求,所有央企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各央企建立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就是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办法》同时强调,央企独资及控股子企业也将被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央企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