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审大幅放宽易科罚金 有钱免坐牢
中国台湾网6月27日消息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刑法”第41条修正草案,大幅放宽易科罚金的范围,不再限于犯轻罪者,即使犯重罪等任何罪名被判刑6个月以下,均可易科罚金。
对于这项“修法”,台当局“法务部”明确表示反对,担心将使得富人自恃多金,以金钱交换徒刑,无视法律尊严,任意犯罪或犯更重的罪。而穷人虽准易科罚金,但没钱可以易科,最终仍须坐牢,造成“富人用钱赎刑、穷人入监服刑”的结果,有失“立法公平”的精神。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41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宣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易科罚金。
昨天初审通过的条文,删除“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亦即不再限于轻罪,即使触犯重罪等任何罪名,而被判刑6个月以下,仍可易科罚金;仅在但书(例外情形)中,以是否难收矫正效果或难以维持法律秩序,赋予检察官最后的裁量权。(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