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二审宣判无罪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台湾“高等法院”于今天上午10时对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进行二审判决,宣判马英九无罪。法官维持一审宣判理由,认为特别费是实质补贴,而且马英九是按照惯例来支领,没有主观犯意,因此判决马英九无罪。聚集在法院外的马英九支持者,响起热烈掌声。如果没有其他特别意外,马英九2008的参选资格将不会受到影响。
马英九自去年8月以来就陷入“特别费”案风波。2006年8月,民进党籍民意代表谢欣霓等人到台湾“高等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告发马英九“违规”使用其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台北地方检察署随后展开相关调查。2007年2月13日,马英九以“贪污罪嫌”被起诉。2007年8月14日,马英九一审无罪。11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进行了二审的最后一次法庭辩论,马英九称“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对司法的公正有期待”,并到庭答辩陈述。12月28日二审最后宣判马英九无罪。
今天二审维持一审无罪判决,马英九则可顺利参选2008台湾地区领导人。但检察官可能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明年3月前判决马英九有罪会让他在最后关头无法参选。如果“最高法院”选择拖到3月“大选”以后再判决,此一判决将不会影响马英九的选举,就算3月之后马英九被判有罪,只要马英九赢得“大选”,“豁免权”将免除马英九的任何刑期。(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