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股东知道他们在购买什么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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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计算机公司与基德·皮博迪公司的最近争执有一个教训:公司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变化需要尽快向投资者披露。在戴尔的案例中,奥斯汀(德克萨斯州)计算机公司在外汇市场上的一次不幸尝试,直到公司第二季度报告的脚注承认了3800万美元的未实现货币损失后才被人们知晓。
换句话说,投资者在购买这家高飞计算机公司的股票时,毫不知情地投资于一家比他们所想象的更为激进地交易外汇期权的公司。该公司报告称,在截至1992年2月2日的财政年度中,它出售了价值4.35亿美元的货币期权——这比该年记录的2亿美元国际销售额还要多出一倍。
截至目前,尚不确定戴尔的激进活动持续了多长时间。但这并不是我们关心的重点。我们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披露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管理层在决定什么必须披露以及何时披露方面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公司运营的这种变化是重要的——也就是说,这对投资者会产生影响。股东应该立即被告知这一决定。尽管现行法律并不总是要求立即披露——例如,在计划中的合并或收购中——但在如此重要的情况下应该如此。想要参与货币交易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于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披露——他们在认为自己投资于一家计算机公司的同时,实际上却参与了货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