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螺丝条款”的进一步审查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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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尔斯登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取消可转换证券中的利息没收条款,更常被称为“螺丝条款”。虽然我们很高兴这个问题在投资界引起了关注,但我们对您在“当心螺丝的转动”一文中提到的几个点感到困扰(财经,6月1日)。
[我们认为] 螺丝条款被错误地定义为在赎回日期之前转换特权的到期。早期到期仅在债券或优先股持有人被迫在利息或股息支付日期之前转换的情况下等同于螺丝条款或利息没收条款。然而,在赎回保护期结束后,我们熟悉的所有可赎回可转换证券的发行人都可以赎回证券,从而剥夺持有人在赎回发生期间累积的利息和股息。
我们鼓励新发行的投资者在有效期内要求享有全面的赎回保护。例如,描述为具有三年或四年严格赎回保护的证券,应该正是如此,而不是2年半或3年半。我们对此问题一直很敏感,并将继续努力消除我们承销的证券中的螺丝条款。
大卫·A·利博维茨
S·威廉·格斯滕
高级董事总经理
克拉丽莎·A·霍尔姆格伦
副总裁
贝尔斯登公司
纽约
编辑注:我们(以及一些华尔街公司)更倾向于对螺丝条款进行更广泛的定义——我们相信,失去票息支付的可转换证券持有人会同意这一点。